法規內文 透視膜廣告物申請設置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1949100號函 一、為管理透視膜廣告物,執行「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」第三條第八款規定,特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透視膜廣告物指在透明膜之材質上,烙印相關文字、圖樣,採黏著方式黏貼於建築物外牆或玻璃帷幕上之廣告物。 三、透視膜廣告物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 四、透視膜廣告物於設置前,應檢附下列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,並請領廣告物許可證: 五、申請設置之透視膜廣告物不得違反「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」之規定。 六、本處理要點自發布日實施,並於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失其效力。 |
Design By Easy Art Design LTD. |